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
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
分析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
存在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全体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
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
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门层
面绩效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
了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对市场拓展的信心,是预测公司经营业绩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同时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
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
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
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部门以及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 建 华、商小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肖 建 华:
商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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