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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规范母婴设施建设管理。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华东民航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2月20日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官网上公开发布。
早在2018年6月,原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就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全市母婴经常逗留的重点场所已基本建立了母婴设施。根据2020年底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已建母婴设施1378个,是2017年的2.45倍;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4298家,是2017年的1.95倍。
此次《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考虑到: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生育家庭对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母婴设施高质量建设和管理服务,有利于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也是上海超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上述《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设置场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母婴室管理维护、母婴室紧急预案等。
母婴设施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办法》中提及,要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同时,还明确了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是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另外也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办法》明确了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轨道交通和城市铁路换乘站等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此外,《办法》对母婴室设置要求、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管理维护、紧急预案等方面做出了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如明确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婴幼儿护理设施的第三卫生间,但不得以第三卫生间或者厕所替代母婴室。
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掌握母婴设施动态变动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
同时,为提高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活动。